樂居買房訊 陳天賜 近期頻登熱搜的多地爛尾樓業主強制停貸事件,不僅再次將爛尾樓“維權難”推上風口浪尖,也引發部分網友對期房、預售制的質疑。對此,樂居買房專訪了長期關注房地產行業的盈科律師事務所律師曹婷婷。
采訪現場
強制停貸有風險 解除合約需謹慎
7月14日,在“停貸事件”愈演愈烈的態勢下,農業銀行、建設銀行、興業銀行等多家銀行紛紛發布公告,回應按揭業務風險等問題,并表示業主單方面停貸會影響征信,暫未執行相關保護措施。
對于爛尾樓業主來說,如果最終錢房兩空,還落得征信污點,真可算作“人間慘劇”。
對此,曹婷婷表示,根據目前公開的停貸告知書,可以發現業主并未署名或簽名,內容也不涉及解除合同的相關條款,僅是與各部門、銀行、開發商的溝通文件,因此不具有解除合同的效力,如果業主實際也沒有斷供的話,不會構成違約。
同時,她還進一步給出了法律解釋:業主在購房過程中會產生兩個“合同”,一是與開發商之間的購房合同,二是與銀行之間的貸款合同。在司法實踐中,法院會先審理購房者與開發商之間的訴訟,然后再審理與銀行的訴訟。
也就是說,只有在解除購房合同的基礎上,才可進行貸款合同的解除,而二者都解除的購房者,則不需承擔貸款返還義務。但如果未經法定程序解除與銀行的擔保貸款合同,購房者直接向銀行斷供、強制停貸,將要承擔違約責任。
針對爛尾樓業主是否要向法院提出訴訟,曹律師也給出了自己的建議:“貿然斷供的風險很大,解除合同后,能否從開發商處獲得退款也很難保證。就目前已經爆雷的這些開發商的經濟狀況和償債能力而言,購房者勝訴后能順利獲得清償的可能性十分小。”
在她看來,更關鍵的是相關部門能否在短時間內給予爛尾樓業主政策幫扶,加大對房貸展期的政策支持。由地方政府、監管部門和銀行積極促進開發商加快其他地區、其他不良項目的資產處置,加快去庫存進行資金回籠,多方推動停工的項目復工復產,最終實現交樓。
與此同時,對于一些還未交付,但通過客觀現狀等跡象,可以預見爛尾概率較高的項目,曹律師建議,如果購房者有確切證據證明開發商經營惡化,可以中止履行合同義務。對于已先期履行了大部分支付義務的,可要求開發商提供有能力繼續履行合同的擔保或相關證明;開發商不能提供的,應盡快尋求監管部門的介入,及時對其進行監管,保證資金用于該項目的建設。
監管資金違規挪用 業主維權更需重拳
7月14日晚,西安出臺新政,明確指出“商業銀行違反預售資金監管協議,未經轄區住建部門核實同意,擅自撥付監管資金的,應當負責追回資金;無法追回的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如果銀行確實存在違規行為,購房者應如何反映、處理?
曹婷婷首先列舉了三類銀行違規使用預售資金的情況:
一是開發商利用自身的非監管賬戶收取房款,以達到隨意支取的目的;
二是開發商針對工程施工、裝飾裝修等項目與總包、分包單位簽訂“陰陽合同”,通過其他第三方公司,從監管賬戶中違規套取監管資金;
三是銀行在實際審批資金時出了問題,監管部門未積極履行監管義務。
曹婷婷談到,如果是第一種情況,購房者需加強法律意識,《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和《商品房買賣合同》中都會列明項目的監管銀行和監管賬戶,購房人要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將定金、首付、分期付款都轉到開發商的監管賬戶,以保護自己的資金不進入到開發商的非監管賬戶。
但她也直言,如果遇到后兩種情況,單純依靠購房者自身很難解決問題。因此,更需要當地房管部門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對監管賬戶資金批復相關的文件和監管資金走向進行實質審查。
而如果確是銀行在實際審批中未履行監管義務,則將涉嫌違法犯罪,業主可以向公安部門報案,公安進行刑事立案后,偵查違法審批的主體及違法挪用資金的走向,可以追究責任人的刑事責任,并追回監管資金。
取消預售路漫漫 資金存、取監管需“兩手硬”
近年來,取消預售制的聲音越來越強烈。
在房地產行業高速發展時期,預售制可以幫助企業迅速回籠資金,投入下一個項目的開發。但任何行業都不會永遠處于上升通道。一旦行情生變,開發商經營不利,預售制的弊端便顯現出來:房企高周轉停滯、資金鏈斷裂,拆東補西造成部分項目施工中止,延期乃至爛尾現象明顯增加。
對于是否取消預售制,相關部門和各界專家看法不一。曹婷婷認為,在目前房價調控、開發商資金壓力較大的情況下,并不是取消預售制的好時機,因為會大大提升開發商的資金成本、加大資金壓力,可能導致更多企業破產,最終也將損害購房者的利益。
她表示,如何在現有制度下,盤活企業和資產,真正實現“保交樓、保民生、保穩定”才是解決問題的途徑。
曹婷婷從預售資金的“存”和“取”兩方面進一步提出解決方案。在預售資金“存進”銀行賬戶時,可以參考建設單位按施工進度向施工單位支付工程款的模式,在購房者支付完首付款、存入監管賬戶以后,按揭貸款可由銀行根據項目工程的施工進度按比例發放。這樣,既保證了開發商具有一定資金啟動項目,也可根據項目進度撥付資金,保證項目的順利完成。
而從預售資金的“取出”而言,銀行與監管部門的監管一定程度上有自己的局限性,如果可以讓購房者參與到監管中,或者可以通過某種途徑實時知曉資金的支出情況,將更有力地監督開發商合法合理地使用資金,保證項目建設。“如此也能重拾廣大購房者對開發商、銀行以及各監管部門的信心,實現房地產行業的良性發展。”曹婷婷說道。(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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