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3日,北京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發布《關于進一步規范住宅物業管理項目生活垃圾和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相關收費的通知》。
《通知》明確,自8月21日起,北京市物業服務人不得收取生活垃圾處理費;物業服務收費標準中包含生活垃圾清運費的,物業服務人不得重復收取生活垃圾清運費;未包含的,可以按照政府定價標準收取。生活垃圾清運費收費標準為每年每戶30元,該標準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顯著位置公示。住宅物業管理項目的物業服務人不得向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收取或者變相收取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服務費,不得向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收取或者變相收取住宅室內裝飾裝修保證金(含裝修押金)。
相關政策解讀:
政策規定,本市居民生活垃圾收費實行政府定價。居民生活垃圾清運費為經營服務性收費,收費標準為30元/戶·年,可以由物業服務人收取。物業服務費中包括居民生活垃圾清運費的,物業服務人不得重復收取;物業服務費中未包括居民生活垃圾清運費的,物業服務人應當按照上述標準收取居民生活垃圾清運費,并且在物業管理區域顯著位置公示收費標準。
同時,政策決定取消物業服務人單獨收取的裝飾裝修管理服務費、保證金。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住宅物業管理項目的物業服務人不得向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收取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服務費、裝飾裝修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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